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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中心服務細則(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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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安全維護

1.確實執行大門哨二十四小時安全管理勤務。

2.落實門禁:

A.非本社區人員進出之管制及辦理登記、換証(身份証件換來賓証或由住戶具保)並以對講機通知住戶,徵得同意後始可放行。

B.非本社區住戶攜出物品時,需問明物品來源,並經查証無誤後,始予放行。

C.嚴禁義賣、勸募、傳教、推銷員、小販等進入,若與住戶有約者,經查証確實,始予放行。

D.提高警覺,注意周遭狀況,以防宵小進入。

3.切實巡邏:

A.巡邏非僅簽到,簽到亦應確實。

B.巡邏時應特別注意頂樓、地下室、暗處、機房設備地區。

C.各層樓公共設施之檢查及作各種預防措施,消防栓及滅火器,照明燈均應檢

視保持良好狀態,注意不可堆置雜物阻礙取用及通路。

D.巡邏時亦應注意周遭環境是否有異象(如汽車漏油、胡亂張貼廣告等)亦需注意公設是否有異象(如漏水、燈泡損壞、馬達、蓄水池是否滿水等)。

4.管理員單哨值勤時離開位子,應將廳門關上。

5.違禁物品、易燃、易爆物及危險之化學物品之檢查並嚴禁進駐本社區。

6.隨時掌握住戶遷入、遷出、詳細填寫住戶資料表,且隨時異動更新,若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不同時,亦應詳載區分所有權人資料以備連絡。上述異動隨時報告管委會。

7.公共照明及水電設備之定時開關。

二、配合公設維護

1.公設保養維修時,組長(管理員)應在場確實了解,避免廠商敷衍。

2.公設損壞時,除連絡包商,並向管委會報告(短暫故障亦應連絡包商到場)。

3.落實填寫公設維修單。

A.登錄每月之例行保養。

B.損壞時維修之記錄。

C.短暫故障亦應記錄。

4.每月公設之例行性保養前二日應貼公告,並協助住戶填寫公設意見表。

5.組長負責機電人員每月定期確實逐項檢測,並輔導管理員了解本社區公設簡易操作、保養方式。

6.公設維修單,請按月分類保管、了解。公設意見表亦同,亦將同類之維修單意見表裝訂一起,於次月初交委員會保管。

三、緊急處置

1.防火、防盜、防颱、急難救助等突發狀況之處置。

2.水電、照明設備故障時之緊急處置。

3.消防、保全系統發佈警報時之查証與處置。

四、停車場之管理

1.車道出入口附近,若發現停放其他車輛致妨礙本社區車輛進出時,應即時予勸導。

2.規勸及糾正未按識別証號碼停放之車輛,並嚴禁無本社區車輛識別証之車輛進入停車場。

3.管理員應熟識每輛社區內車輛之車主。

4.遇停電或號誌故障時應於出入口明顯處張貼警告標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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